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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危房改造安全检测鉴定中心
一般规定
(1) 定性鉴定应以房屋结构体系中每一独立部分为对象进行;
(2)定性鉴定应由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和技术人员,经短期培训后进行;
(3)定性鉴定应以目测建筑损坏情况和经验判断为主,必要时,应查阅尚存的建筑档案或辅以仪器检测。定性鉴定应采用统一编制的检查检测记录表格。
6、房屋评定方法:
对砖混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并检查非承重墙和*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自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以及沿灰缝发展的裂缝与沿块材断裂、贯通的裂缝等。
对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柱、梁和楼板以及围护墙。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饰面砖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损坏;主要承重构件及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及非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一般裂缝与剪切裂缝、有剥落、压碎前兆的裂缝、粘结滑移的裂缝及搭接区的劈裂裂缝等。
对传统结构房屋的检查坏,应着重检查木柱、砖、石柱、砖、石过梁、承重砖、石墙和木屋盖,以及其相互间锚固、拉结情况,并检查非承重墙和附属构件。
什么是危房安全性检测鉴定: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正常使用性综合评定
根据以上子项评定结论,并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的有关规定,西北民族大学办公楼的结构正常使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显着影响建筑使用功能。主体结构正常使用性评定为C ss级。
4 结构抗震性能鉴定
该结构未设置构造柱、圈梁,抗震构造不满足(GB)及(GB)的要求。抗震验算时,按7度0. 15g验算仍不满足抗震规范要求。因此,该结构抗震性能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5 结构适修性鉴定
该上部结构砌筑用砖及砂浆强度较低,部分墙体受潮、返碱,地面龟裂,墙体受压承载力及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应对该结构墙体进行加固处理,增强墙体受压及抗震承载力。墙体加固方法多,易于实施,加固后尚能恢复或接近恢复原功能,适修性尚好,上部结构适修性评定为B′r 级;该建筑地基基础虽然稍难加固,但经过有效加固后,尚能恢复或接近恢复原功能,适修性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