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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办理程序有哪些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
2、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报告(原件)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人员名单和验收方案》;
(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3、桩基、地基与基础、结构、主体及竣工(包括机电安装、幕墙等分项)质量验收报告、纪要、记录等
4、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及工程建设*性标牌照片(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7、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原件)
8、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桩基检测报告、电梯检测报告等(原件)
9、竣工验收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原件)
10、竣工验收监督(重新申请竣工备案)通知书(原件)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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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1、提报资料;2、受理;3、审核;4、出具监督报告。
四、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按规定到市质监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监督报告》。
五、承诺时限
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竣工《监督报告》。
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它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它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凡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性质,都要经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业主)主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各个参建单位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都要参加。通过验收,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总结备案。各个参建单位根据验收情况各自写出验收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验收条件。必须是完成了设计施工图范围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给排水、电器已经通畅,道路及外网完成,配套设施已经完善。对于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不能因此而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也可报请竣工验收。这类项目在验收时,要将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列出项目清单,注明原因,报工程师以确定解决的办法。当这些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已安装完或修建完时,仍按前述办法报请验收。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