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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检测鉴定
工程的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工程的必经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来约束发包方和承建方。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对于发包方而言将产生较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争议,就会产生较多纠纷,本文正是通过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行为,以求一个认定的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广泛关注,以求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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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工作。而对于承建方来说,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在经过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后,才意味着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检测鉴定
《建筑法》*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就是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以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该说竣工验收工作无论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发包方往往由于实际情况需要,如企业生产需要或者承办重要活动等,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经竣工的工程,结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
三、工程验收人员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1.验收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不徇私情,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合理公正的验收。尽量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2.验收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所验工程要会用计算公式,做到合理计量,为日后结算提供准确明了的计量依据。这就要求记录人员、验收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3.尽量多验收少签证。对于一些验收时看不到的地基、拆卸等隐蔽工程,只能通过签证结算。验收时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对一些隐蔽工程尽量通过现场验收获得数据,以便将来定额结算。对于一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返工,二、三次开工,开工前尽可能让计划员、验收员、施工员作好施工记录,以便将来准确签证计量结算。
4.验收人员验收时要多走细查、不厌其烦。对于一些零星、琐碎的工程要多走细查、尽可能逐项查看,尽力做到丈量数据的准确性。
5.搞好隐蔽工程的监管工作。隐蔽工程完工前48小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准备好相应的验收资料;相关部门接到发生隐蔽工程的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到施工现场确定处理方案,核实工程量;隐蔽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规定及设计规范要求,不得加量和扩大隐蔽范围。隐蔽工程处理方案下达后,建设、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单位在管理上要按施工图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总承包工程,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增加,一律不得增加投资。
四、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五、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双方一旦约定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则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执行完之后,项目现场总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需签字盖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