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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怎么收费
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全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但现实中为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是为了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存在发包方未经验收就急于使用的现象,此时,一旦与承建方发生纠纷就会产生不同于验收合格后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工作。而对于承建方来说,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在经过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后,才意味着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怎么收费,找深圳市住建房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李经理
二、竣工验收检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对于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就是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以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该说竣工验收工作无论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发包方往往由于实际情况需要,如企业生产需要或者承办重要活动等,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经竣工的工程,结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诸多问题,此时再向承建方提出异议,往往因责任无法分清而发生许多法律纠纷。
那么,在具体分析责任承担前,我们首先要认定:何谓“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即认定“擅自使用”的标准问题。
四、很多情况是:在发生纠纷时,承建方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把“擅自使用”理解为:发包方未经承建方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发包方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建方的同意,就不认为是“擅自使用”。其实这是对**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针对《建筑法》*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
认定“擅自使用”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使用”,哪类行为可以认定发包方在“使用”?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也有人认为:如果建设单位(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又未经验收的,应当认定为擅自使用;还有人认为:只要发包方对建设工程一经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可认定为擅自使用。而个人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如果说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的话,那么假设发包方未占用建筑物,而仅仅是利用建筑物外部,比如利用屋面或者外墙悬挂横幅,该行为是否就是擅自使用呢?是否就应由发包方承担因擅自使用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呢?还有,是否认为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未验收就是擅自使用呢?假设:企业(发包方)建造职工宿舍,工程用途是住人,但在未验收前企业将其中部分房间暂作堆放设备的仓库,此时,发包方的这种并非按照建设工程用途的使用,是否就不能认定为擅自使用呢?此外,如果说发包方对工程一旦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认定为擅自使用的话,那么,发包方在短时间内、偶尔的占用建筑物,是否就是擅自使用,而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呢?显然,上述观点都存在不够准确、全面和合理的地方。
五、适用该**解释应满足以下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如果已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适用此条。
(二)发包人擅自使用:如果发包人的使用是建筑商同意的或者其他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也不适用此条。
(三)实质条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特殊规定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该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合理使用寿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年限”是为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目**般参照*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1.0.4条建筑耐久年限规定:以主体结构确定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由于建筑物本身的结构类型不一,质量要求不一,施工方法不一,以及使用性能不一,具体还需要通过*论证后再作决定。
六、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筑商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当然是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不意味着合同履行的彻底完成
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经过验收合格才意味着建筑商履行完毕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所以验收与否决定了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工程质量的分界线,但一经使用质量责任就很难分清。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发包人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或者是为了拖欠工程款等等原因提前占有使用的,故**解释规定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质量责任由发包人来承担。按照**解释的立法原意,对于建设工程这样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希望双方严格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规定来履行。
当然发包人承担责任仅**于其使用部分,对于已处于发包人的控制之下,而未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
三、承包人的义务
**解释所指的质量问题应理解为建设工程的非结构性质量问题。对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根据《建筑法》*62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条以及《**解释》*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商应该承担终身的质量责任。
四、未竣工验收质量纠纷法律实务
**,未经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筑商应和发包人办理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以利于在诉讼中能够证明发包人已经在使用了。在**实践当中,经常遇到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发包人已经使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因故停止使用,由于在诉讼中发包人否认曾使用过厂房,而建筑商又无法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使用过,所以建筑商在诉讼中很被动。
*二,建筑商在接到发包人的验收整改通知以后,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在整改后向及时再次提交竣工报告。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不可能一次通过。在**次发包人竣工验收未能通过后,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发包人对不合格的部分有一个整改的书面通知给建筑商,建筑商应该立即根据书面通知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立即再次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如果递交后发包人不组织进行验收擅自使用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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